凡2008年12月31日前登记在册的各类企业,包括公司、非公司企业法人、合伙企业、个人独资企业,以及上述企业的分支机构,都应向企业登记机关申报年检材料,参加2008年度企业年检;
2009年3月1日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已注销的企业、年检期间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,以及依照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》核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,无需参加年检;
企业在年检期间发生登记管辖变更(迁移)的,应当在原企业登记机关接受年检后予以办理迁移手续,年检档案随同企业档案一并移交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;
已办理清算备案手续的公司,在未办理公司注销前,仍需要接受年检,但可以免于提交除年检报告书以外的其它年检材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