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公司法》规定和浙江省工商局的要求,下列企业在向乐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2008年度年检时应提交合法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财务年度审计报告:一人有限公司、小额贷款公司和投资、担保、典当、人才中介及培训等特殊行业企业、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新设立的实收资本在200万元以上(含本数)的公司,以及三年内有违法出资行为的公司需要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,其它企业一般情况下免予提交审计报告。但工商机关在年检审查中发现企业涉嫌存在弄虚作假、隐瞒实情或违法出资等情形,认为需要进行审计监督了解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的,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提交审计报告。